可以釆用宣传发动、调解、警示教育等三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对各种社会矛盾要抓早摸查,早发现早处理,防止矛盾扩大化。

化解社会矛盾三个具体手段

社会矛盾是社会各阶级或阶层基于不同的利益关系或财产分配关系所产生的种种冲突和不和谐现象。化解社会矛盾三个具体手段是:建立大信访工作机制、实行对口接待制度、坚持矛盾下沉机制。

化解社会矛盾三个具体手段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基层为原点、以集体主义为纽带,是化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有力抓手。



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途径

楼上,改体---制就能改变当今社会情况啊?你小学自考的吧!

伊拉克、阿富汗都是民--主体--制,现在比谁都乱。

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途径:

一是化解、二是转化

化解:找出问题关键,从源头处理矛盾

比如,现今中国的一个突出矛盾即是大量农村的劳动力,与有限的农村耕地之间的矛盾。我中==央的解决方法是: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兴建大型项目(水库、铁路、公路)来带动就业,因为再大型、先进的项目也是需要最普通的农民工。

另一条就是进行城市化建设,这样第一:城市的扩张的过程中,还是需要工程建设,这样就可以带动农民工就业;第二,城市扩张以后,原本的社会设施(商店、饭店等等店)已经不可能满足新扩城区的需要,这样再补充这些投资的时候又会带动就业。

归根到底,政府在解决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与有限的耕地这个矛盾中,使用的方法是创造大量适合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岗位,这样农村剩余劳动力即使无地可耕,依然可以保障收入。

转化:有些社会矛盾在一定时期内是无法解决的,另外,还有些社会矛盾可能是不可避免的。这样的话,一般来讲政000-府会将矛盾转移到别的地方。我国是两级政府制,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般我们会将不可调合矛盾从人··民与中@央的矛盾,转化成与地方的矛盾。

例如:我国是国、地两税制,国税的收税项目就是挣收成本低(说白了,就是比较好收的税),而地税所负责的都是征收成本高、难度大的税收。往往在税收上容易出现问题的都是地税负责征收,这样一来,商户如果在绞税问题上与政府发生矛盾,也只是针对地方政、、府,不会升级至针对中央的程度。

而美国在转化矛盾的时候方法更显灵活,但归根结底,与经济有关的问题就往中国身上癞,与军事有关的问题就往恐怖分子身上癞。

例如:中国的商品廉价出口到美国,使美国人民以极其便宜的价格就可以使用上我们的产品,而我们承担着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低价商品的低利润所带来的工资问题,同时美国买家的近乎苛刻的合同要求,使得我们的工人只能没日没夜的加班,才有可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富士康的N连跳就跟这个有关。归根结底,我们承担着如此多的问题,等于是为了保障美国人民可以过上好日子。而反过来,因为我们的商品过于廉价,而导致美国本土的相关商品生产厂商无法经营,致使美国的工人无业可就,每个国家的失业问题都是社会的主要矛盾,美国在产生这样问题的时候就会迫对中国产品增加关税,再就是逼人民币升值,以此来降低中国产品的竞争力。

事实上,无论一个国家的体--制是什么样的,其真正的统治者都是精英阶层,中国如此、美国也是如此。克林顿在全世界的反对下对南斯拉夫开战,还炸了我们的大使馆;小布什也是在美国民众的谴责声中连打了伊拉克和阿富汗两场战争(一个以大规模杀伤武器为借口,结果什么都没找着;另一个以找本拉登为由,结果都十年了,两个二战都打完了,数十万美军还没找着拉登,倒是种出了不少鸦片);奥巴马从上台之前就嚷嚷要从以上两个地方撤军,可是上台之后呢?两个地方的驻军数量是不减反增,现在又对利比亚动手了。

我说的太多了,不是因为楼主的问题,而是看不惯楼上的无知。

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途径

第一,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推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刚性门槛,使重大决策的过程成为党委、政府倾听民意、改善民生、化解民忧的过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发生。把可能影响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与矛盾解决在决策之前。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审批、重大工程立项、重大举措出台前,都要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环境影响、矛盾纠纷及各类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对大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事项缓出台或不出台,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强化责任、健全制度、落实到人,推动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妥善加以解决。对损害群众利益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第二,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一是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以及大众传媒等社会利益表达功能,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畅通网络公众参与渠道,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二是建立健全个人心理医疗服务体系,开展个人心理调节疏导工作。三是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针对所在地区社会治理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排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特殊群体、敏感时期的监控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依法按政策进行解决。四是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与楼门院(小组)四级纵向调解网络,充分挖掘民间资源,充分利用乡规民约,充分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化解调处矛盾纠纷。二是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认真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三是完善司法调解格局,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执法办案工作中去。四是通过“大调解”,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第四,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一是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改进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二是纠正拦卡堵截正常上访群众的错误做法。拓宽信访渠道,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完善畅通有序、便捷高效的诉求表达方式。三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回访、联系群众制度,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认真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四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建立诉讼与信访分离、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的工作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解决我国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的根本方法和途径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始终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着力解决发展不充分问题。

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方位地补足短板,系统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

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人类生产力发展进程:

1、劳动创造人的史前时期,以采集、渔猎等活动为特征的原始生产力;

2、农业生产力时期,以农耕、畜牧和手工制作简单的工具、器皿、武器等为特征,出现了第一次生产力革命,形成了农业经济社会;

3、近代的产业革命,出现了第二次生产力革命浪潮,形成了工业社会;

4、近期以来,正在出现以信息革命为特征的知识生产力,第三次生产力革命的浪潮正在出现,逐步走向知识经济社会。

如何创新社会治理,化解基层社会矛盾

作为基层法院是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且肩负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如何正视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如何创新社会管理?又?是我们基层法官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从1995年龙陵县法院前后15年刑民事、执行案件的做法及指导理念着手调研,认为基层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上的作用越来越大,任务也越来越重,而在如何创新社会管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上,人的因素是关键、司法理念是动力、制度健全是保障,即要转变观念,变“就案办案”观念为“服务大局、构建社会和谐”的责任观念、变“按部就班走程序”观念为“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的务实观念、变“满足于审限结案”观念为“群众事无慢事”的效率观念、变“以案件标的大小衡量案件轻重”观念为“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亲民观念、变“以结案为目的”观念为“从根本上为群众解决困难”的人本观念;转变作风,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学习意识,以制度激励作保障;健全巡回审判、诉调对接、执行联动及执行救助、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发展加快,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人们的思想发生了重大改变,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凸现。中央政法委审时度势,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公证廉洁执法是新时期政法机关的工作重点非常必要,尤其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基层法院来说,既是任务,更是一种历史责任。基层法院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与群众联系最多、最密切,接触群众诉求最直接。近几年来,事关民生的婚姻家庭纠纷、山林土地纠纷、相邻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日益增多,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笔者从1995年龙陵县人民法院前后15年刑民事、执行的做法和指导理念进行调研,并在辖区乡镇进行走访调查,认为基层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健全机制。

一、转变“五种观念”,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

(一)变“就案办案”观念为“服务大局、构建社会和谐”的责任观念。1995年至2005年期间,我们的多数法院以法官办案多少来衡量其业绩或评先授奖的依据,忽视了案件处理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的法官片面追求案件数量,不与地方党委的大局相结合,不注重争议案件的调查研究,缺乏透过案件现象看本质的能力,就案办案,做工作草率或不愿意做调解工作,往往是案结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执行案件大量增加,党群、干群矛盾加剧。后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教育活动,这种一味追求办案率的做法有所改变,但在坚持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认识仍不到位。作为法官,要明确是党领导的人民法官这一定位,就有责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党的十七大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我们法官就要围绕这一精神,做到每一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均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出群众诉求的争执症结,多做调解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在涉及政府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中,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要对行政相对人做好相关法律政策地解释、说服工作,使矛盾及时化解。

(二)变“按部就班走程序”观念为“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的务实观念。诉讼法规定了立案、送达、举证期限及审理程序,有些对基层法院来说有时过于教条,案件当事人疲于奔波诉讼,耗时耗财,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就拿龙陵县来说,龙陵地处边疆山区,交通和通信滞后,由于法官缺编,只有一个乡镇法庭,群众打官司最远的160多公里,如往返县城诉讼一案就得三次以上,财力物力耗费较大。可以采取巡回受案、巡回审理、法律文书送达多样性、简便的传唤方式和灵活的举证时限,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在解决途径上,可以实行庭前调解、送达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2010年龙陵县法院调解一起刑事自诉发回重审案件,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究其原因就是法官抛弃重审案件的框框条条,深入案发地调查、走访,分别同当事人在其家中火塘边面对面座谈,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就地开庭调解了这起历时三年之久的家族人身伤害纠纷,开创了龙陵法院刑事重审案件调解的先例。笔者认为,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前提下,法官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能动司法是很有必要的。

(三)变“满足于审限结案”观念为“群众事无慢事”的效率观念。公证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旋律。一般而言,边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基层法院都存在经济、文化落后、民间矛盾纠纷容易激化,这就决定了效率的重要性,如果仅仅局限于审限内结案,群众涉诉的案件不能够快速审理,将会出现不稳定的事件发生。为此,在立案审查环节上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快速办理立案手续、快速送达文书;在审理环节上要快调查、快取证、快通知,有的案件视缓急轻重及时提前介入,该财产保全的及时保全、该证据保全的及时保全,对双方愿意调解的应予以速裁;在执行环节上要快速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及时做好有义务协助执行人的工作,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措施的及时采取。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都要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坚决杜绝“年末赶结案”的不良做法,树立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的为民意识。

(四)变“以案件标的大小衡量案件轻重”观念为“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亲民观念。以往在法院内部评价一个法官能力的大小总是办理了多少大案、要案为标准,有的法官不愿意办“小”案或分到“小”闹情绪,这种做法和认识是极其错误的。据统计,龙陵县法院每年受理的“千元”案件、“三费”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刑附民案件等占总受案的65%,这些案件却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切身利益,如不及时有效审理,将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俗话说“小中见大”,所以,院长、副院长、庭长、局长要带头审理、执行“小案”,消除以案件标的的大小衡量案件轻重的观念,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亲民观念,把群众的冷暖装在心中,把群众想什么、盼什么放在审判台上,只有真正为群众化解纠纷才是优秀的法官。

(五)变“以结案为目的”观念为“从根本上为群众解决困难”的人本观念。党的宗旨决定了法官的职责就是为群众实实在在解决纠纷、排忧解难,不能只追求形式上的结案了事,要不遗余力沉到农村中解决实际问题,诸如采取巡回审判形式,深入田间地头、农家火塘边开庭,拉近同群众的距离,切实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加大调解力度 ,让诉讼当事人胜败皆服,同时起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转变作风,筑牢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思想意识

(一)树立服务意识。“审判就是服务”,这是法官必须牢固树立的司法理念。从过去20多年龙陵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不难看出树立服务意识的重要性:1990年以前虽审执合一,但无执行积案,因为执行案件只占收案的10%,近90%以上的案件都在审理阶段得以调解及时履行;1990年至2000年设置专门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案件,每年近受案35%的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执行,但仍有一定比例的积案,不得已在1999年全县开展“执行大会战”;2000年至2008年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每年需要执行的民商事案件占收案的50%以上,年年有积案,且标的实现率逐年下降,涉法涉诉信访上升,中央在全国统一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建立健全执行机制,但“执行难”问题仍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有三:一是社会转型,各种矛盾凸显,民商事案件大幅上升;二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后,法官无需深入调查,判决案件上升、调解案件下降;三是法官服务意识淡化,“居中”裁判过左。笔者认为而法官的服务意识淡化是主要原因。所以,每位法官在认真对待手里的每一件案件的同时,都努力做到和当事人换位思考,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尊重当事人的心情、感受,把审判、执行中融入人文关怀,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依法办案。

(二)制度作保障。使告诉者心安,使被告者心服,使党和人民放心。这是一种境界。而要达到这种境界,需要我们每名法官的司法行为都要在制度的约束下运行。要适时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废除不适宜发展的《执行备案登记规定》,修改完善《部门量化考核办法》、《调研、信息报送任务分解和奖励办法》、《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制定《巡回审判管理规定》、《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法官庭审规范准则》、《法官监督、查处规定》,强化审判管理,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建立“由案到人”和“由人到案”的查处机制,在法官不能为,不敢为的强有力现代化管理监督体系下,有效地从工作和生活上筑起预腐防腐的隔离带。同时,要建立各种激励机制,对那些作风实、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办案能手予以表彰和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营造团结干事的良好氛围,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敢一个样的不良风气。

(三)强化学习。学习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学习能使人树立信念、树立追求、情操高尚,使人增强责任心、作风过硬。近年来,龙陵县法院学习氛围不浓,有的缺乏学习的主动性,有的常年不看文学著作、有的不写文章、有的连平时会议记录都不作、有的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都不知道。常年以往,有少数法官就形成办事拖沓、纪律松弛、遇事推诿、服务意识淡薄、缺乏责任心等等不良的作风。自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以来,同志们都会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做读书笔记、做会议记录、写心得体会,呈现出学习的好势头,但要保持并强化。作为基层法官不仅要与时俱进地学习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理论水平,更重要的还要深入群众学习民风民俗知识,学会讲“土话”,把法律融入风土人情解决纠纷效果会好些。领导要带头写调研报告、写调研论文,实行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干警要有一篇调研论文在刊物或媒体上发表的才报请任命为法官,营造学习氛围,扭转不良的风气,使法官队伍真正形成团结干事、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

三、健全机制,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网络平台

(一)建立巡回审判工作机制。民事纠纷关系到社会最基层、最基础、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民生连着民心,法院要赢得民心,不能仅仅就案办案、坐堂判案,更应深入到群众中去,既要解开纠纷当事人的“法结”,又要解开他们的“心结”。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人员不足、法官断层现象,如在辖区每个乡镇都设立法庭就会带来人员、资金问题,难以实现。怎样有效化解纠纷呢?各地基层法院都采取了一些能动司法的措施,相比较而言,巡回审判效果较为好些,但存在对巡回审判的范围、深度、形式、考核不够明确。首先,要将以下七类案件无条件列为巡回审判范围:当事人居住边远、交通不便或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案件;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能及时到指定地点开庭的案件;涉及农民山林土地和“三养”案件;当事人申请到纠纷发生的审理或申请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的案件;有利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的案件;当地党委政府或村级组织请求到驻地审理的案件。其次,要分组定人包片、定期、定点有规律巡审,坚持做到有案办案、无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三,采取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形式进行,审判员、执行员有权在巡回中视案件情况收案,立案手续可后补。第四,坚持法律文书送达、调解、执行到村,邀请基层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审理和执行,起到法制宣传和教育的社会效果。第五,对当事人同意调解或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原则性异议的,即启动速裁、速调,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受法定举证时限限制,减轻当事人诉累。第六,严格巡回考核,民商事、执行案件巡回不低于收案的50%,刑事自诉案件不低于收案的30%进行考核,并制作巡回审判登记表,由所到村基层组织签字证实。

(二)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应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各自的优势进行对接,即以法院、司法局为协调指导中心,以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为人民调解指导小组,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以人民调解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工作网络平台,建立稳定的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笔者在辖区调研中发现近90%的乡镇司法所只有一人办公,且无调解经费保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并有效对接呢?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法院或法庭每月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一次联席会,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并通过协助乡镇党委、政府选准配齐基层调解干部,解决司法所“三个公章一个人”的现状,建立相对稳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一名法官专门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深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建立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二要加大对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采取以政法例会代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点评调解协议、邀请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使一些突发性、常见性纠纷在始发阶段就得到及时解决,一些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生产经营等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在基层调解委员会被妥善调处,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综合治理效果。三要努力争取政府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四对那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协议当事人同意下,法院及时制作司法确认书,告知其法律效力,避免当事人反悔,提高调解工作效率。五要设置诉前“劝告调解程序”,法院和法庭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时,立案法官应当询问纠纷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过调解的,应向当事人主动宣传人民调解,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当事人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劝告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调解,让当事人更加理性地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避免当事人因不当诉讼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如当事人坚决要求起诉的,应予以立案受理。

(三)建立执行联动及救助机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同时也是引发涉法涉诉的社会问题,近十年来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幅上升有五成是因执行不到位所致。2008年底中央发文在全国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各地采取了一些措施,把执行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压力,最高法院最近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要求执行率在90%以上,相当一部分法院就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来提高执结率,但实际执行标的到位率不高,社会矛盾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怎样从根本上解决因执行不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而引发社会矛盾呢?一要建立党委政府牵头的执行联动机制,二要建立执行救助机制。执行联动就是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法院主办的格局,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之间建立相应的领导考核责任制,将是否支持、配合执行工作纳入一年一度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和晋升的依据;其次是司法主体部门之间建立协作联动,诸如公安边防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侦查阶段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随案移送、起诉阶段责令被告人申报财产、诉讼阶段保全被告人或被告的必要财产并及时随案移送执行;三是同有义务协助执行部门之间建立联动,金融部门要全力配合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管理部门要配合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土地和房产,避免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其财产;四是同社会各界广泛联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参与监督和执行,采取土地山林合理流转等方式尽量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执行救助就是政府每年将一定比例涉法涉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以农村低保形式解决因执行不能导致那些生活无着落的群体,让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关心,减少社会对立面。救助中要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层层把关,避免救助的随意性;二要采取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为特殊困难群体;三在救助数额上要经申请人同意,尽量做到执行和解;四要对救助对象、金额在社会上公开公布,避免暗箱操作。

(四)建立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随着转方式、调结构地不断深入,因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企业重组、污染整治、城市拆迁改造、土地征用等引发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而这些矛盾纠纷往往需采取行政手段解决,群众诉至法院或政府申请执行在所难免。这类案件涉及到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改革发展与民生保障的冲突,必须谨慎处理。一要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着重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二要考虑行政行为对本地方发展的可行性和持续性,如缺乏统筹兼顾的要建议政府予以修改和完善;三要对政府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在保障民生方面的科学性做重点权衡,既要维护发展大局,也要保护民生。以万分的责任心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中做好解释、疏导、说服工作,真正起到“减压阀”和“化解器”的作用,尽可能避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消除“官”、“民”矛盾,构建社会和谐。

总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至关重要,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历史责任。面对新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只要我们切实转变观念,树立起服务意识,以科学的机制相配套,就能够完成好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

怎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之反思

  

  面对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地方政府的处理机制也在不断调整之中。早期,一些地方习惯于采取封锁消息、强迫命令等手段迅速平息事件。实践表明,这种简单生硬的做法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有可能成为下一轮社会冲突的导火线。近年来,一些地方汲取上述教训,开始采取承诺给予好处甚至“花钱消灾”等“软性”手段来回应群众通过非理性方式表达的诉求,希望通过强大的行政手段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迅速消除社会矛盾。

  

  上述两种处理机制都可以纳入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的范畴。所谓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是指以追求社会的刚性稳定为目标,以单方压制或利益诱导等为手段,以矛盾的暂时消解为效果的处理模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模式确实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这一模式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压制性”或“收买型”处理模式,其对象不是群众利益诉求所涉及的问题,而是表达利益诉求的群众本身,且其注重处理忽视预防。在通过非理性方式表达的利益诉求往往交织着复杂的利益纠葛,有的还是多年积累而成的情况下,这一方式治标不治本。此外,急风暴雨式的行政化手段既无法保障对立双方争议的公正解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因缺少法律依据导致并加剧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危机。

  

  因此,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精神,反思过往教训,建立一种新的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治理模式势在必行。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之倡导

  

  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曾言:“通过冲突,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了社会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下去。”由此可见,社会中存在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缺少有效解决冲突的机制。同时,和谐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无矛盾、无纠纷的社会,而应是一个存在矛盾纠纷却能妥善迅速解决的社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指引社会通过完善治理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而社会治理,是多方参与的治理,也是依法进行的治理,政府在多方中居于主导地位,却必须把自身权力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且注重社会矛盾的预防。因此,对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治理模式而言,必须实现从行政主导型向依法治理型、从注重处理向注重预防的转变。笔者将这种新型治理模式称之为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以追求社会的韧性稳定为目标,以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共治为手段,以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实质性化解为效果。与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相比,其具有目标的长远性、手段的多样性、效果的彻底性和观念的前瞻性等优势,且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比如,2011年“广东乌坎事件”的处理就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基本思路。面对乌坎村民的诉求,当地政府先依照法律程序指引村民重新选举村委会,再依法处理村民提出的土地使用、财务审计、扶贫助学等问题,不仅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还有利于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之核心与关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而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核心和关键正在于此。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核心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不仅要求政府在处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化解矛盾,还要求政府在日常的社会治理中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有效预防社会冲突的发生。

  

  首先,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互动协商”的理念。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社会治理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体人民的权力。所以,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应改变以往单向度的治理体制和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模式,充分尊重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与民众之间的上下互动、合作协商,达成社会治理的共识,从而减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摩擦,有效预防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的发生。

  

  其次,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至上”的理念不仅要求政府在日常社会治理中严格依法行政,避免出现因违规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与民众之间的冲突,还要求政府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治理替代政治化、治安化、应急化的管理。

  

  最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引导依法维权”的理念。面对维权方式的多元化趋势,各级政府应当大力宣传“依法维权”理念,并充分利用体制内的一切有利资源促使公民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关键是法治方式。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的法律应对应当以“预防与治理并举、重在预防”理念为指导,在预防和治理两个层面进行建构。

  

  预防机制的关键在于通过公共决策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决策于未知之中”,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然而,鉴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中国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利益格局大调整的复杂性,完全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并不现实。为此,应当建立回应型法律治理机制,塑造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体系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同时,还应当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发挥司法机关在处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中的作用,捍卫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唯有如此,社会转型中的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才能得到有效化解,社会运行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

一、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

二、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我国的主要社会矛盾应该怎样化解?转轨经济 垄断 社会纠纷 社会矛盾

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必须通过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加以解决,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实践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首先,改革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而是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具体体制。因为当具体制度和具体体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束缚生产力发展时,就需要通过变革体制完善基本制度,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改革不是要抛弃社会主义而是要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改革总的目的是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有利于在党的领导下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生产力。

再次,中国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这是由改革的任务决定的。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场根本改变我国经济和技术落后面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革命。这场革命既然要大幅度地改变落后的生产力,就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改变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变化的部分,改变一切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

我国当前特殊的社会环境,垄断行业造成我国贫富差别过大的社会矛盾,它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则,继续抑制资源配置并制造新的社会不公。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使我国产生的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表现出特殊的形式。这些现象是社会上最直接,最现实,国民反应最强烈,社会最关注的显型冲突,其后果危及经济协调持续发展涣散了社会凝聚力,增加里了社会风险。面临财富分配不公的社会冲突和危机,分析各种失衡心态,兼顾各阶层利益化解社会矛盾 ,法律法规和社会政策就成了解决冲突和危机的最主要措施。 一、垄断行业产生的社会资源配制不公平是我国主要的社会矛盾 中国正处于巨变之中,既不再是一个计划经济体制,也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与西方发达的自由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比,中国目前只是欠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者的差异是中国特色,虽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世界上是新生事物。若过度地、不断增加地、违反一般市场规则地强调中国特色,则我国成为世界强国后,不能按国际惯例而淡化所谓的中国特色,不能快速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市场体制,则不可能在国际范围内寻求转轨成本和转轨成果之间的平衡点。讨论市场经济和社会矛盾并非因为中国已成为遭受反倾销诉讼最多的WTO成员国或国际地位。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更快推进我国市场化进程。笔者认为中国经济正处于一个分叉路口。在人均收入2003年达1090美元,首次突破1千美元,这时人们贫富差别很明显地表现出来会出现不同的利益集团,由于社会利益集团之间冲突加剧,许多国家出现过社会动荡,阻碍了经济增长。中国经济的发展可能发展为良性的市场经济,也可能会停滞不前,或发展为恶性市场经济。 笔者认为我国转轨经济的现状是市场经济、垄断行业、政府干预三部分同时并存。不能否认十年来,特别是入世后突飞猛进的变化,中国市场化程度空前提高。市场经济与垄断行业和政府干预之间相互排斥,三个部分之间相互产生重大影响。这种三足鼎立的现象在转轨经济中是暂时的过渡现象。 市场机制强调要素投入与要素收入相对称;劳动投入与劳动报酬相对称;效率与公平兼顾。因为自有阶级的社会以来,市场经济是最公平的,因而也是效率最高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是以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资源配置是运用有限的资源形成一定的资产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地区结构,达到优化资源结构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配置是有效的,迄今为止还没有比市场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机制,正是要在最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中产生更高的活力和动力,高效而又持续地发展我国经济。 垄断行业是国有资本长期垄断经营,产业规模越来越大,高成本、高价格、低效率、低服务质量愈突出,国际竞争力不强。这种追求最大的垄断利益的特定主体滥用政府赋予的权力,排斥其他经营者进入同业市场,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垄断行业的扩大必然导致市场经济范畴缩小。损害社会公平已成为当前社会性问题。我国巨大的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是行业垄断。人均收入排前位数的大多为垄断行业,如电子、电信、金融、保险、电力;人均收入排在后面的行业,如农业、矿业、零售商业均是市场经济中进行了较充分竞争的部门。这样产生了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后果:垄断得暴利,市场竞争收入微薄。行业垄断不是通过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市场占有率而形成的优势。人们的能力资源禀赋程度天然不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付的努力、勤奋程度也不相等,出现收入差别是正常的。在不同生产要素及其贡献基础上产生的收入差别也是合理的。但由于政策的漏洞或权利资本而产生的收入差别则是市场经济所不能容忍的。权力腐败是世界各国都难以根治的问题,特别在经济转型的时期更难根除,但这不能成为姑息、养奸的理由。现行的权力结构出现了代表本部门利益的倾向,不同的权力部门从自身的行政关系、权力范围、行业特征来控制筹资、投资、生产、销售、甚至财政收支,形成分散化的利益格局。能从国有资产中获得利益的权力部门会全力抵制市场化程度提高。出现公有制成为有权人的私有制,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后果。社会财富在不断增加的同时,新财富源源不断流入旧体制。必将抑制社会资源流动与竞争,增强了垄断的势力和动力,造成新的收入、劳动、投资机会的不公平。 兼顾各方利益是非利益相关者不参与利益分配,它要求市场准入、交易、就业、教育机会均等,完全通行非歧视原则,生产要素必须自由地进行地区流动、部门流动、产业流动,要求按十六大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在经济活动中,利益相关者被迫接受另一方或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或被迫接受权力机构的利益分配。中国电信强迫出资初装费的用户交纳月租费,否则不能用电话。这种典型的产权倒置形成了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是此消彼长,因为一次交了初装费后要永远向收费者交纳“月租”。将我国人均收入及电讯收费与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相对比,这种强制性的利益分配反差太大。垄断性越强的行业强行剥夺相关者利益,高价、低效、低质服务问题最大。电信5+1市场格局的改革可能蜕化为在垄断企业内部瓜分利润,将大垄断改为小垄断。现在权力利益最大化,所以李雨时教授说什么时候我们的电话单没有月租费了就证明我们市场经济又前进了一步。 二、我国社会矛等盾的特殊表现形式与后果 1.假商品,假名牌,假药品,假公司,假文凭,假职称,假论文,假帐目,假中介……,在同一时期涉及各阶层各行业。缺少信用不得不出现职业讨债人,迫切需要完善民法,加大执法力度,决不允许存在“君子斗不过小人”的局面发生。 2.医疗和教育在高收费的同时同样强迫入院病人和入校新生购买质次价高的生活用具,缺少足够师资,图书馆和教室,过度扩招使教育成为商品。医院做虚假广告挣枪病人,无钱或花光了医疗费赶走病人。伤害了传统的医患和师生感情,医疗和教育正在制造经济上和心理上的恶果。 3.社会治安差刑事案件发生率增高,在突发事件时,见死不救的行为太多,见义勇为的行为太少。反应了社会矛盾的严重性,人与人之间的冷漠程度和道德水平滑坡。缺少社会凝聚力,同时使我国增加了社会风险。 4.公众认为企业 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较差,高额的医疗教育和生活费的承担者竟然出现了是在读大学生,十二十三岁以下的儿童,身患晚期癌症的病人,七八十岁还要瞪三轮车的老人。在媒体的报道中只有少数认为这些现象是社会的耻辱,我们应该感到羞愧,社会责任承担者完全错位了。5.社会纠纷从忍耐到柔性抗争过渡到暴力对抗甚至以死抗争或精神疾病增加:失地农民,拆迁户居民,被拖欠工资的民工,从工人到博士的下岗者,不堪重负医药费的患者,报考大学的考生,大学毕业就业岗位相争……,涉及到社会各阶层。其原因有本人的也有社会环境造成的。从社会角度来看 ,缺少配套法规政策和帮助。例如高额学费与教育储蓄的低额本金及其免税不协调,社会反应冷淡。 6。农民工短缺,大学生过剩――劳动力市场错位严重。这将对中国和全世界都产生影响,沿海地区的企业,特别是被中国廉价劳动力吸引的外资企业只有改变投资地区和投资规模。浪费了中国教育资源和毕业生黄金年华,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可能使本国资源培养的优秀人才出口到国外。 7.我国银行坏帐比例之大,在国际上很有名。国有银行坏帐在数千亿以上,若按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用资本金来直接冲减坏帐的话,这些国有银行在技术上早已处于破产状态,之所以至今未出大问题,是由于居民储蓄源源不断地涌入银行,提供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政府干预了各生产要素的价格,造成了很强的投资冲动,但效率提高的很慢。十几年来物价波动幅度很大,而我国的存款利率一直受政府管制,并非市场的真实利率。国家政策优惠和体制倾斜使不同地区、行业的资源配置并不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程度不断加剧,城乡差别、行业差别、地区差别、城乡内部收入差别皆有不同程度扩大。社会保障、三农问题都表明了政府职能“缺位”“越位”。政府的干预还使我国职务消费问题致使行政成本为最高。政府干预具有主观性倾向,如鼓励和抑制某些企业或行为的发展通过税法、会计法规制度等来达到目的,具有强制性。政府的过度干预,不可能实现资源配置的高效。 8.政府控制着各个时期利益的再分配,2003年以来我国物价上涨已高于银行的名义利率,我国的存款利率由国家制定,并脱离市场真实利率。负利率首先影响的是老百姓的钱包,产生购买力降低,储蓄实际收益为负,产生了财富缩水。负利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重新分配利益。涨价不仅吞食名义利息,还会进一步蚕食本金。债权人出借资金不仅不能增值,反会净亏损。同时债务人会因为实际利率而得利,其本息偿还的实际价值会大大降低。另外并存收益低于银行利率的股市。这种类型投资特征为不分行业、体制、无一例外。 9.要切实而不是在口号上重视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利益,区域经济利益,还关系到全人类的利益。在过去的20年中,中国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但多年研究表明中国经济增长GDP中至少18%是靠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透支”获得的 。在环境保护的呼声之下,人们以空前速度和规模毁坏自己的家园,将一笔隐蔽而沉重的费用转嫁给社会,减少了全社会财富。环境保护支出应作为国内生产总值的扣除数。国内生产总值没有扣除环境保护费用支出,不能如实反映经济发展速度,不能正确反映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是虚增国家的富有程度夸大社会财富。人类对自然界的损坏,换回了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气候反常,粮食歉收,污染严重。绿色营销与绿色需求的产生,使企业眼前个体的利益与全人类的长远利益统一起来。自觉维护生态平衡、抵制有害经营,一切活动以维护生态环境为前提,谋求消费者和自身利益、社会环境的利益。但是,当前以破坏生态环境来谋取暴利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生态环境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其后果是环境保护成本急剧膨胀,治理效果甚微。 三、应分析各方利益阶层对利益合理的不同观念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迅速增长。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同时现代化在民众中传输着平等发展的理念,但在社会结构调整之中,一些社会成员,特别是那些改革中收益不大甚至是利益受损的社会成员,往往会产生“今不如昔”之感。在改革中收益者也会在受益时表示对社会不满,坐着奔驰喝着茅台还骂街。各级政府以发展经济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政绩目标,民众急于改变自己生活状况的强烈追求都躯使人们尽可能短时间获得更大经济成果,什么是收益合理?各方利益阶层不能认同,但都能具备一个可以接受的界限,即各自的利益要求的最低界限。低于这个界限,具体经济活动就不会产生;高于这个界限,就会产生市场经济的活动,高于这个界限的程度愈大,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就愈积极、愈扩大。由于传统的、体制上的、权利上的或其它各种原因。收益合理的原则能否实现?利益相关者各方观点不同。例如当前企业在实际上必须将其经营所得的一半以上,上缴给税务机关,这并不是市场经营者及其相关者的初衷。目前,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的企业大大有利可图,当他们“创造”数千万收益的同时毁坏了生态环境,政府却不得不花数亿投资来治理,而这些破坏生态环境的利税大户,却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垄断行业涉及的经济纠纷案件的数量急剧上升且金额越来越大,引人注目的是,涉及金额在几元至十几元的也不少,因为原告和被告双方各自要捍卫的利益却远远超过这个数字。郎咸平理论的影响之大反映了不同利益者的冲突。由于市场经济固有的高风险,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绝对的收益合理化的目标不可能实现。只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治理非市场行为,例如垄断、腐败,加之必要的有效的政府干预,各利益阶层的收益才能达到一个相对合理状态,才能平衡社会成员的心态。